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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志凤与冯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凤,冯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民初1723号原告:徐志凤,女,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被告:冯春霞,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山城路**号,现住栖霞市。原告徐志凤与被告冯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凤、被告冯春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春霞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对原告诉状所述无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一张,证实借款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内容为“今日借徐志凤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拒付至今,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应予偿还。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志凤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冯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