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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与殷兆辉、李泳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殷兆辉,李泳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1390-21号1-2层。主要负责人:温吉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兆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泳进,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兆辉、原审被告李泳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