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屯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屯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罗某某,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礼义镇。被告郑某某,男,40余岁,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男,40余岁,现住屯留县丰宜镇。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支付原告工资款394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由被告郑某某介绍,跟随被告张某某到屯留县李高乡东鸣水村为村民修建房屋,到2017年5月工程完工后,郑某某还应支付原告3945元。5月22日郑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被告张某某以担保人名义在欠条背面签了字,但至今该款未能给付。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无法提供被告郑某某确切送达地址并经人民法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罗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