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11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田家礼,张光德,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朱成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来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家礼,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光德,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089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188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189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190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109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20110003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093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G-092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5】第15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39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7】第11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6】第73号;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