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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170号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四扇三间排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74727284H。法定代表人:赖健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法定代表人:江建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生,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6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15),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6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15)。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珊(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