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与孔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孔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266号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君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春雨,女,1982年5月3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