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云仙与湖州南浔时代战盟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仙,湖州南浔时代战盟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533号原告:麻云仙,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湖州南浔时代战盟网吧,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江潇。原告麻云仙诉被告湖州南浔时代战盟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麻云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云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云仙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麻云仙负担。审判员 邵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