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陶彦与胡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彦,胡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008号原告:陶彦,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胡根国,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负责人:施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原告陶彦与被告胡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陶彦以及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根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陶彦修车费5830元;2、被告立即支付陶彦往返安庆4S店的汽油费、过路费、车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131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14时,胡根国驾驶皖H×××××号小型客车起步时左转,与陶彦驾驶的直行的皖H×××××号车辆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根国负事故全部责任,陶彦无责任。因胡根国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了交强险,各方就事故损失协商未果,故起诉。胡根国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人保财险安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属实。陶彦主张的修理费过高,没有经过定损,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过路费票据没有载明付款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院认为,陶彦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已在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交强险,有陶彦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证实,人保财险安庆公司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陶彦事故损失本院核定为5830元(包括车辆维修费5830元,车辆通行费100元。汽油费、车费、误工费、住宿费,因陶彦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由人保财险安庆公司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侵权人胡根国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陶彦事故损失2000元;二、胡根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陶彦事故损失3930元;三、驳回陶彦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根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