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904李灶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834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灶成,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生,公民号码310106196309132815,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李灶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缴罚金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泰中知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灶成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灶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7日、5月28日、6月17日、7月22日、8月11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3月21日、4月27日、6月20日、8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灶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2017年8月13日依法扣划账户存款余额723元上缴国库;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李灶成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55弄10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灶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小区工作人员介绍很久之前李灶成曾租居于此。2017年4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李灶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420弄13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灶成前妻栾美兰陈述被执行人1999年离家出走,离婚十几年,对他的情况丝毫未知。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2017年7月1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灶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余额不足)并于2017年8月13日依法扣划存款余额72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中知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