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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华与被执行人曹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华,曹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曹升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黄永华与被执行人曹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升波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390元,交纳申请费1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升波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