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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118号起诉人:刘永刚,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永刚的行政起诉状。刘永刚称由于原残疾等级情况发生变化。2015年7月8日,其向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提出调整伤残等级申请。2016年1月6日,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出具介绍信要求其到吴忠市人民医院进行鉴定。2016年1月26日,吴忠市人民医院作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建议评为贰级。2016年6月2日,吴忠市人民医院作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建议评为肆级。刘永刚对吴忠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中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2016年6月3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3月30日刘永刚三次书面或口头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申请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迟迟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2017年4月22日,刘永刚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6月26日,民政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刘永刚的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3日,刘永刚向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提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17年7月7日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刘永刚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答复》,该答复称刘永刚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利通区民政局职责范围。根据该答复,刘永刚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出具介绍信,指定重新鉴定残疾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起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不作为违法;二、判令被起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出具介绍信,指定重新鉴定残疾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三、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刘永刚于2017年7月7日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出具介绍信,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重新鉴定残疾等级。2017年8月15日,刘永刚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刘永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永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兵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人民陪审员  贾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张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