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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帮明与刘春华、余本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帮明,刘春华,余本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帮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余本庆,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丁帮明与被执行人刘春华、余本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帮明与被执行人刘春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胡世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广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