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椿、李春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椿,李春梅,赵奇,张彩云,张中海,赵爱慧,段厚顺,李鸭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83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苏椿。被申请人:李春梅。被申请人:赵奇。被申请人:张彩云。被申请人:张中海。被申请人:赵爱慧。被申请人:段厚顺。被申请人:李鸭坤。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椿、李春梅、赵奇、张彩云、张中海、赵��慧、段厚顺、李鸭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椿、李春梅、赵奇、张彩云、张中海、赵爱慧、段厚顺、李鸭坤银行存款337268.1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7268.1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6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