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芳向与丁广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向,丁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胡芳向,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丁广友,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胡芳向与丁广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丁广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丁广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案款12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息起止时间:2017年1月19日起至案款付清之日止,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负担案件受理费2,856元、本案执行费1,88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广友在华弹镇永乐村2组有房屋一幢(约600㎡左右,属农村村民自建房)、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丁广友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分期给付计划(每月给付1,500.00元),已给付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胡芳向同意被执行人丁广友的分期给付计划及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中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