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本成、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成,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成,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本成与被执行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本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被执行人的公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