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成福与杨捷杨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福,杨捷,杨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629号原告:谢成福,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捷,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友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杨捷、杨友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成福与杨捷、杨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谢成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成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成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谢成福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华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