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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526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发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发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26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发,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发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