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化勤、王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化勤,王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胡化勤,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从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胡化勤与被执行人王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