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丽,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10号原告:刘秀丽,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葛雷、郭坤,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