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中路。法定代表人朱敷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中文,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张家界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槐树村。法定代表人安首全,公司负责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环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张家界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3日、20日对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建在慈利县象市镇仁和铺(305省道南400米)的砂石厂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已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界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于2016年11月3日向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发出了张环罚告(201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要求听证。2016年11月29日张家界市环保局作出张环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15万元。该公司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张政复议决定(2017)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罚款义务。2017年6月21日张家界市环保局进行了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张家界市环保局张环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张家界市环保局张环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申请人慈利县溇水砂石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之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钟 强审判员 阳 勇审判员 尹相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