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集华与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集华,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150号原告张集华(曾用名张吉华),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安澜街88号。法定代表人袁强,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集华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了《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村6社张永禄等2人请求归还其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意见》。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红专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