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美兰与佐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兰,佐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618号原告:徐美兰,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佐秀花,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徐美兰与佐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美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美兰负担。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