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088、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88、5089号50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50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被执行人叶文新。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叶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361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13.16元、案件受理费4864元、执行费2816.35元,共计人民币202103.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对其债务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山厦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汤明泉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