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广西岑溪市福盈建材有限公司,陈海强,李惠莲,蔡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主要负责人:李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军,该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该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海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岑溪市福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村委一楼。法定代表人:程学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海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李惠莲,女,193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蔡建宁,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生效的(2016)桂04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8311407.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957.0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强名下有坐落于岑溪市××大道××人家小区××号房××套,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及其所占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因该房屋已被抵押,故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岑溪市福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村的使用权面积为331030.18㎡的工业用地[岑国用(2013第488号)]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木工中央吸尘设备2套、宽带砂光机2台依法进行查封。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卢远丽审判员 谭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昶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