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75号原告:都某某。被告:谷某某,男,汉族,现住所不详。都某某与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克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