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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75号原告:都某某。被告:谷某某,男,汉族,现住所不详。都某某与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克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