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军、陈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陈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陈相明,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陈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相明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军借款本息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的义务,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以上合计5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相明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相明相同价值的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