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绪华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绪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当阳市。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绪华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1年,罗某2(另案处理)与饶某1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5年下半年,罗某2与饶某1发生矛盾离家出走。罗某2在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找到被告人王绪华,二人在芙蓉镇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两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武中南司鉴所[2017]物鉴字第10112号,鉴定意见书,(1989)当法慈民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1992)当法慈民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证人黄某、张某、饶某1、饶某2、彭某、罗某1、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绪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绪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绪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绪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李德钢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