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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兴城市南大红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周金华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南大红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926号申请人:兴城市南大红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兴城市南大山乡。被执行人:周金华,男,1971年5月2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南大山乡兴城市南大红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周金华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南大红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兵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