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汉文与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文,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光,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文,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正光。被执行人王正光,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赵芳,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汉文与被执行人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光、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正光、赵芳、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汉文借款100500元及利息7388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被告王正光、赵芳、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邳州市正光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光、赵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荣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义务。于2017年5月31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于2017年3月8号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9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