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被申请人: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太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太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实际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告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交通银行上海安亭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50账户、开设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嘉定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部分存款,查封了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一、二、三、四层房地产。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已收到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执行款,生效判决中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开设于交通银行上海安亭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50账户、开设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嘉定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解除对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一、二、三、四层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冯 峰审 判 员 卢薇薇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