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宁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4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贾宁,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光,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贾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314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诉讼等费用由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1日贾宁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交易分为现货买卖和订货买卖两部分(现货部分已履行)。现货部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出具《送货单》。订货部分签署了《家具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交货地点未明确。但因为现货部分的《送货单》上明确写着客户贾宁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此地址为贾宁当时的住址),因此,可以推断订货部分的《家具买卖合同》中交货地点也应当是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采用送货方式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该是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本案无法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贾宁主张涉案《家具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连接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贾宁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家具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亦不在北京市朝阳区。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贾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蕾蕾审 判 员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