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治儒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吴东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儒,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东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234号原告秦治儒,男。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蒋相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东良,男。原告秦治儒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吴东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秦治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治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治儒撤诉。案件受理费30386元,未缴纳。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