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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岳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200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岳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