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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钱玲申请执行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玲,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玲,女,1973年7月16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兴祥,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支太山,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钱玲申请执行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钱玲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4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5600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观山湖世纪城支行账号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