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飞虎与钱富强、黄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虎,钱富强,黄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460号原告:张飞虎。被告:钱富强。被告:黄成霞。原告张飞虎与被告钱富强、黄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富强、黄成霞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飞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紧缺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朋友之情,于2014年5月17日借给被告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口头约定不久归还,但被告不守诚实信用,至今分文未付。此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二人共同承担。被告钱富强、黄成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并在卷证明。本院对原告张飞虎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钱富强、黄成霞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19日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钱富强向原告张飞虎借款10000元,有被告钱富强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因原告张飞虎与被告钱富强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钱富强、黄成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钱富强与被告黄成霞已于事后离婚,但上述债务仍属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成霞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原告张飞虎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富强、黄成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钱富强、黄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飞虎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钱富强、黄成霞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10001523293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楼竟伟代理审判员 童美环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君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