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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水华、熊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华,熊凯,姚世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华,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熊凯,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姚世念,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水华与被执行人熊凯、姚世念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凯、姚世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凯、姚世念向申请执行人李水华偿还借款本息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950元,以上款项共计7276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凯、姚世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72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