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棋善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棋善工贸有限公司,王琴梅,丁学新,方超华,王旺其,张幼琴,黄荣华,徐斌,邱泽华,赖庆祥,刘鸣,傅韩英,张赛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棋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岩湖村岩湖坂工业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9904-X法定代表人:邱泽华。被执行人:王琴梅,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丁学新,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方超华,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旺其,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幼琴,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荣华,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斌,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邱泽华,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赖庆祥,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鸣,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傅韩英,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赛娇,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棋善工贸有限公司、王琴梅、丁学新、方超华、王旺其、张幼琴、黄荣华、徐斌、邱泽华、赖庆祥、刘鸣、傅韩英、张赛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闽09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