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琴与董淑凤、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董淑凤,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793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董淑凤,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玲,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董淑凤、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董淑凤、张玲自愿于1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琴借款15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若二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自愿加付违约金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申请人诉称,被执行人的女儿于2017年7月代偿了10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7680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7680元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