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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奥斯曼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奥斯曼经贸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346号原告阳泉市奥斯曼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录。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奥斯曼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解决,2017年8月21日故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奥斯曼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