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1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莫翠英与潘兴礼、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翠英,潘兴礼,朱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114号之二原告:莫翠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潘兴礼,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朱欢欢,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原告莫翠英诉被告潘兴礼、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桂0223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所有人登记为潘兴礼的桂B×××××及所有人登记为覃喜发的桂B×××××小轿车各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所有人登记为潘兴礼的桂B×××××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所有人登记为覃喜发的桂B×××××小轿车一辆的查查封。案件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莫翠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