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文龙与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龙,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242号原告杜文龙,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冯鑫,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龙与被告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文龙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邱汝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