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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文龙与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龙,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242号原告杜文龙,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冯鑫,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龙与被告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文龙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邱汝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