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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王爱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王爱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300号原告:王国庆,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王爱刚,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王爱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国庆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