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宏与杜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杜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93号原告:王宏,女,1973年4月8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杜继军,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杜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宏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