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卫、周辉追偿权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红卫,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卫,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周辉,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卫、周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安汉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红卫、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62750元及利息,违约金700000元,代理费54500元并承担执行费460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张红卫、周辉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五组##号有土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红卫、周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五组##号1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B30####-05-##-1-#,面积653.01平方米,土地证号:安国用(2013)字第####号,面积82.26平方米。二、限被执行人张红卫、周辉自查封财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对查封之财产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