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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杨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062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200号天禄大厦3层。负责人:刘永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波,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现在南京江宁监狱服刑。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与被告杨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被告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44562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行人王光亮在徐州二环路先被杨波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又被赵长明驾驶苏C×××××号汽车碾压,造成王光亮抢救无效死亡。赵长明承担次要责任,杨波承担主要责任。赵长明驾驶的苏C×××××号汽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我司按保险合同赔偿死者家属293226.5元后,法院另判我司承担杨波的连带责任445622.7���,我司已于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法享有追偿权。杨波辩称: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谁有能力谁赔偿,我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9时44分许,杨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红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在徐州市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蓝天桥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与正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遇绿灯信号通行的行人王光亮发生碰撞,致王光亮受伤倒地,后被赵长明驾驶的苏C×××××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碾轧,王光亮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波负事故主要责任;赵长明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光亮无责任。苏C×××××号出租车登记车主为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2015年8月5日,王光亮的近亲属高灼彩、吕冬梅、王晴将杨波、赵长明、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一、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赔偿高灼彩、吕冬梅、王晴人民币293226.5元,杨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赵长明、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高灼彩、吕冬梅、王晴人民币9519.9元,杨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杨波赔偿高灼彩、吕冬梅、王晴人民币474262元,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对该债务中人民币44562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长明、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该债务中人民币28639.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高灼彩、吕冬梅、王晴的其他诉讼请求。赵长明、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3民终4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0日,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履行了(2015)鼓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将判决其承担的293226.5元及连带承担杨波应赔偿的445622.7元均汇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户。2017年6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该款转给权利人高灼彩、吕冬梅、王晴。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都邦财保徐州支公司支付了杨波应支付给权利人的赔偿款445622.7元,有权向杨波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如下: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4456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012元,由被告杨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恰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