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荣根与丁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根,丁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229号原告:何荣根,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传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何荣根诉被告丁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荣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何荣根负担。审 判 长 崔艺萍审 判 员 金 玮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