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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王建勇、尹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王建勇,尹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责人刘友标,男,该行行长。被告王建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春艳,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建勇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王建勇、尹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勇、尹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勇、尹春艳的起诉,出于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建勇、尹春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肖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