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张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责人聂韵,行长。被执行人张金波。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