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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376号自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9日因拒不执行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以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罗绍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