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宜盛、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盛,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宜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宜盛与被执行人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咸宁市锦江温泉旅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辉 更多数据: